|
|
|
|
|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的大潮中,在中国大地上,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普法教育运动。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深化,并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民参与的伟大的普法依法治理实践活动,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也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早在1982年《宪法》第24条中就有“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要求,1999年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载入宪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更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指导全国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四次转发中宣部、司法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做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都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政策的依据。大力加强、广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就是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个社会组织认真学习宣传法律,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各项事务,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从1986年至2000年,国家先后实施和完成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向提高以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农民、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轨道。依法治理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各地方、各部门各项事业管理的法制化,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措施和基础性工作。依法治理在普法的基础上产生的。1981年中共中央第2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合法的行为,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法律,调动干部、群众对各种违法现象进行抵制和斗争的积极性。”通过全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比较早的城市,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国有部分城市开展研究依法治市工作,依法治理工作具备了形成的条件。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国开展起来。普法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是依法治理的三大工程。即地方依法治理,行为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工程是基础,行业依法治理工程是支柱,地方依法治理工程是主体,只有积极实施依法治理三大工程,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逐步实现。
|
|
|